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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甬刑执字第2556号

严永泰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1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严永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2556号罪犯严永泰,于浙江省上虞市,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3日作出了(2007)绍中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永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1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9年11月16日以(2009)浙甬刑执字第347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1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严永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严永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9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0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严永泰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严永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施丽君

审 判 员 董俊慧

审 判 员 陈作岚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王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