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141号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以丁。委托代理人单体禹、杜伟。被告杭州三基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刃。
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三基传媒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杭州三基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俊洁
人民陪审员 谢定能
人民陪审员 陶 陶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静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