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象徐商初字第124号

周根祥与周根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1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根祥,周根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徐商初字第124号

原告:周根祥,农民。

委托代理人:蒋志康,农民。

被告:周根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根祥与被告周根友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根祥于2011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根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周根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晓丽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

书 记员  王佩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