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徐商初字第124号
原告:周根祥,农民。
委托代理人:蒋志康,农民。
被告:周根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根祥与被告周根友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根祥于2011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根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周根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晓丽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
书 记员 王佩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