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573号原告卢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某于2011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铁锁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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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573号原告卢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某于2011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铁锁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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