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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景民一初字第573号

卢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573号原告卢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某于2011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铁锁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宏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