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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法执保字第395号

陈丽平、肖景才、尹淑芝、肖丽、肖娜、肖洪伟与刘善军、东阿县第九运输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丽平,肖景才,尹淑芝,肖丽,肖娜,肖洪伟,刘善军,东阿县第九运输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395号

申请人:陈丽平,女,汉族,无业,黑龙江双城市人,现住济南市历城区。

申请人:肖景才,男,1汉族,已退休,黑龙江双城市人,现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申请人:尹淑芝,女,汉族,无业,黑龙江双城市人,现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申请人:肖丽,女,汉族,会计,黑龙江双城市人,现住济南市历城区。

申请人:肖娜,女,汉族,个体工商户,黑龙江双城市人,现住黑龙江省方正县。

申请人:肖洪伟,男,汉族,司机,黑龙江双城市人,现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

申请人:刘善军,男,现住山东省东哥县。

被

申请人:东阿县第九运输队,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新城办事处工业园2号。申请人陈丽平、肖景才、尹淑芝、肖丽、肖娜、肖洪伟与刘善军、东阿县第九运输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陈丽平、肖景才、尹淑芝、肖丽、肖娜、肖洪伟于2011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善军、东阿县第九运输队的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东阿县第九运输队所有的车辆,车牌:鲁PXXX**号重型货车。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