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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民初字第3996号

天津市旺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唤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1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旺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唤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民初字第3996号原告天津市旺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世纪花园A-B-307。法定代表人赵杰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香,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唤巧。委托代理人吴小栓,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旺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唤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旺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骁骁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