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0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高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天可,广东德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春兰,广东德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涂瑞娣,女,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曾志立,男。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上诉人广州高田投资有限公司不服(2010)越法民三初字第2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仅需向被上诉人支付2008年8月30日至2010年8月31日(即实际回迁之日)止的停业补偿费、逾期回迁违约金及停业补偿费的利息;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5月30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涂瑞娣、曾善威、曾熹玲、曾志立)、乙(广州高田投资有限公司)双方一致确认:乙方安排甲方回迁安置的商铺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217号316单元(以下简称“回迁商铺”),建筑面积4.5495m2。
二、甲方确认同意于2010年8月31日收楼。甲方收楼后,同意将该回迁商铺返租给乙方,具体租赁事宜由双方另行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三、乙方应在双方签收本《民事调解书》的当日,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搬迁费人民币1450元(含住宅的搬迁费)。
四、乙方应在双方签收本《民事调解书》的当日,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2007年6月1日起至回迁安置之日止(即2010年8月31日,下同)停业补偿费人民币39000元,以及2007年8月2同起至回迁安置之日止的逾期回迁违约金人民币33780元。
五、现因乙方安排甲方回迁安置的商铺面积(4.5495m2)超出原被拆迁房屋面积(即4.37m2)0.1795m2,甲方应向乙方补偿该超出部分的建设成本人民币1077元(即按6000元/m2×0.1795m2计算)。甲方同意乙方在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在支付搬迁费及案件受理费时先予扣除。
六、甲方确认:在其按本协议约定收到乙方支付的人民币74872元费用后(即1.450元+1719元-1077元+39000元+33780元),乙方的回迁安置等义务己全部履行完毕。基于此,甲方保证并承诺放弃向乙方主张支付2007年6月1日起至回迁之日止停业补偿费利息等权利,同时放弃(2010)越法民三初字第2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项下的相关权利。
七、本协议履行后,甲、乙双方均不得就涉及广州市中山四路原秉正街51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八、(2010)越法民三初字第2463号案之案件受理费1719元、(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065号案的案件受理费232.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高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自协议签订日生效。本院予以确认法律效力。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审判长 陈 涛
审判员 郭东升
审判员 柳玮玮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阮志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