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茅民一初字第1143-1号原告孟冬梅。被告冉荣勋。
被告十堰永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荣勋,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孟冬梅诉被告冉荣勋、被告十堰永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据原告孟冬梅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冉荣勋、被告十堰永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知应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冬梅起诉被告冉荣勋、被告十堰永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还款,但其不能提供被告冉荣勋、被告十堰永玖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具体联系情况,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故原告孟冬梅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冬梅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姚东生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王恒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