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2544号罪犯李卫卫,于河南省宁陵县,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了(2009)甬余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卫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1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卫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卫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0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卫卫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卫卫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施丽君
审 判 员 陈作岚
审 判 员 董俊慧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王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