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榆民一初字第425号原告樊宏飞。被告任艳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宏飞与被告任艳梅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宏飞于2011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宏飞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樊宏飞负担。
审 判 长 郭少伟
审 判 员 张 佳
代理
审判员 高仲荣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