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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北民执字第720号

吴景英、吴乃军、吴振军申请执行唐山铁路道岔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11
公开日期
2014-10-09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景英、吴乃军、吴振军,唐山铁路道岔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北民执字第720号申请执行人吴景英、吴乃军、吴振军。被执行人唐山铁路道岔厂。本院在执行吴景英、吴乃军、吴振军申请执行唐山铁路道岔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执字第7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关 山

代理

审判员  刘新伟

代理

审判员  代 坤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