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1973号
原告:周青。
委托代理人:申海洋。
被告:浙江春江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马鞍镇国庆村。组织机构代码:14590991X。
法定代表人:马关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青与被告浙江春江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春江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青撤回对被告浙江春江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周青负担。
审判员 桑伟强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茹亮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