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镇经民初字第0868号原告卢艳平,女,1973年1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严益华,镇江新区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纪福,男,1959年1月24日生。
原告卢艳平与被告陆纪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曹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艳平及其委托代理人严益华、被告陆纪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1990年7月相识恋爱,1991年10月生有一女,取名陆文君,现已成年。1995年7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007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2007年9月11日撤回诉讼请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0年7月相识恋爱,1990年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1991年10月生有一女,取名陆文君,现已成年。1995年7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007年原告曾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与被告离婚,2007年9月11日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得到准许。上述事实有结婚申请书、民事裁定书以及原、被告相关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全破裂。只要双方能够相互尊重、相互包容、加强沟通、增进了解,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艳平要求与被告陆纪福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卢艳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曹 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邢家家(附上诉须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