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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北民执字第678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申请执行吴向华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11
公开日期
2014-10-09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吴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北民执字第6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被执行人吴向华。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申请执行吴向华欠款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执字第6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福存

代理

审判员  王 骞

代理

审判员  刘新伟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