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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3877号

魏某与马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魏苹;马俊;王继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3877号原告魏苹。被告一马俊。被告二王继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苹诉被告马俊、王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苹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方增明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叶大冲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