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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甬刑执字第2565号

李望智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聚众斗殴
当事人
李望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2565号罪犯李望智,于江西省萍乡市,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了(2009)甬慈刑初字第15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望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1年6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望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望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0年获行政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望智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望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2年8月2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施丽君

审 判 员 董俊慧

审 判 员 陈作岚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代

书记员 王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