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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陶商初字第98号

夏胜波与何光亮、李建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夏胜波,何光亮,李建文,李建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温瑞陶商初字第98号原告夏胜波。委托代理人黄爱国。被告何光亮。被告李建文。被告李建翔。

原告夏胜波为与被告何光亮、李建文、李建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以普通程序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胜波的委托代理人黄爱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光亮、李建文、李建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胜波诉称:2009年12月6日,被告何光亮因经商缺资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被告李建文、李建翔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将现金交给被告何光亮,被告何光亮、李建文、李建翔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嗣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仅支付部分利息。现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何光亮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从2010年6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支付实现债权费用4000元;被告李建文、李建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何光亮支付实现债权费用4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夏胜波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身份证,拟证明原告夏胜波的主体资格;证据2、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何光亮、李建文、李建翔的主体资格;证据3、借条,拟证明被告何光亮向原告夏胜波借款200000元,被告李建文、李建翔为借款本息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何光亮、李建文、李建翔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何光亮、李建文、李建翔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夏胜波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采信。综合上述已经认定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2月6日,被告何光亮向原告夏胜波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同日,原告将现金交与被告何光亮,被告何光亮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被告李建文、李建翔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嗣后,原告仅收到至2010年6月5日的利息,其他款项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夏胜波与被告何光亮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何光亮应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原、被告约定月利率为2%,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本院酌定月利率按1.5%计算。被告李建文、李建翔自愿为该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有效,故被告李建文、李建翔依法应当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光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夏胜波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从2010年6月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李建文、李建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光亮追偿;

三、驳回原告夏胜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何光亮、李建文、李建翔负担4700元(被告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预交受理费4960元,应当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47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受理费4900元(具体数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朱文亮

人民陪审员  狄吟雪

人民陪审员  张听彪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也峰第4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