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392-1号
原告:贾宜振,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宋军民,男,汉族,住乐陵市。
被告:乐陵市双龙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贾宜振诉宋军民、乐陵市双龙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贾宜振于201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宋军民、乐陵市双龙运输有限公司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宋军民、乐陵市双龙运输有限公司的存款2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加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