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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法执保字第392-1号

贾宜振与宋军民、乐陵市双龙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贾宜振,宋军民,乐陵市双龙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392-1号

原告:贾宜振,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宋军民,男,汉族,住乐陵市。

被告:乐陵市双龙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贾宜振诉宋军民、乐陵市双龙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贾宜振于201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宋军民、乐陵市双龙运输有限公司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宋军民、乐陵市双龙运输有限公司的存款2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加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