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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滨刑初字第86号

眭邦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眭邦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滨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眭邦平(曾分别冒名袁伯春、袁军、王朝清、王朝青、汪忠平、方学军),无业。2000年6月25日因盗窃被杭州市上城区公安分局治安拘留十日;2002年5月22日因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3年8月20日因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8月9日因盗窃罪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6年2月25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7年4月5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患病变更为所外执行;2007年5月24日因盗窃被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患病未执行);2007年6月18日因盗窃被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患病未执行);2007年6月21日因盗窃被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患病未执行);2007年8月17日因盗窃被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患病未执行);2008年3月20日因盗窃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7月16日因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7月28日因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12月23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11年1月7日因患病变更为所外执行。2011年4月21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滨检刑诉(201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眭邦平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开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眭邦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3日,被告人眭邦平窜至本区西兴钱塘春晓小区,在15幢2单元一楼楼道内盗走失主沈小珍的绿源TDP0707Z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426元。2011年4月20日,被告人眭邦平再次窜至钱塘春晓小区,在19幢一楼大厅内盗走失主来小飞的莫拉克TDP383Z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352元。综上,被告人眭邦平盗窃2次,所窃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77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眭邦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沈小珍、来小飞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及图片说明;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购物发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眭邦平的户籍证明及其在公安机关和当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眭邦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个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眭邦平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故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眭邦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1日起至2012年5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金英

人民陪审员  周 颖

人民陪审员  陈 杰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叶 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