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北民二初字第75号原告衡水宝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宝勤,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恒达精密薄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庆堂,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衡水宝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山东恒达精密薄板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东恒达精密薄板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博兴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0年6月8日签订了加工定作合同,原告是按被告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数量等标准为其加工定作了涂辊等产品。加工定作合同属承揽合同类,故加工行为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的加工行为地在原告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故本案依法应由我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东恒达精密薄板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怀东
人民陪审员 崔 诤
人民陪审员 刘月红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