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苏中刑二终字第0111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照铁,男,1979年6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79********,汉族,文盲,捕前无业,住江苏省沭阳县钱集镇西营村顾庄组*号。1998年2月27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江苏省吴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11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9月26日刑满释放。2011年2月22日被公安机关羁押审查,2011年2月23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顾照铁犯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6月9日作出(2011)平刑二初字第0070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顾照铁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原审被告人顾照铁退出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5765元,分别发还各被害人。
上诉人顾照铁不服,提出上诉,但又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顾照铁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照铁撤回上诉。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2011)平刑二初字第00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耀荣
审 判 员 徐莉娜
代理
审判员 苏敏东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