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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兰刑初字第156号

章某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8
公开日期
2015-01-04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章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金兰刑初字第15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甲。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1年3月27日被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刑诉(2011)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甲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5日,被告人章某甲在中共兰溪市委党校商务宾馆内,假冒“蒋雪芬”并虚构做水果生意资金不足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俞某人民币3万元。2010年4月16日至同年5月9日,被告人章某甲在中共兰溪市委党校商务宾馆内,假冒“蒋雪芬”并虚构做水果生意资金不足的事实,分四次骗取被害人戴某共计人民币6万元。2010年4月26日,被告人章某甲在中国农业银行兰溪市支行开发区分理处,假冒“蒋雪芬”并虚构做水果生意资金不足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陆某人民币2万元。2010年5月17日,被告人章某甲逃离浙江省兰溪市。2011年3月27日被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章某甲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的供述;2、被害人戴某、俞某、陆某的陈述;3、证人鲍某、章某乙、姚某、彭某的证言;4、被告人章某甲出具给被害人戴某、俞某、陆某的借条;5、旅客登记表;6、抓获经过;7、被告人章某甲的户籍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章某甲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上述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7日起至2014年3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金雅林

人民陪审员  邵建标

人民陪审员  唐永有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代

书 记员  薛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