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00564号
原告:汪昌存,男,个体驾驶员,住舒城县。
委托代理人:赵旭,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孝品,男,农民,住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昌存与被告潘孝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昌存提出撤诉申请,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请求撤回对被告潘孝品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昌存撤回对被告潘孝品的诉讼。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靳成贵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爱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