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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舒民一初字第00564号

汪昌存与潘孝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昌存,潘孝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00564号

原告:汪昌存,男,个体驾驶员,住舒城县。

委托代理人:赵旭,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孝品,男,农民,住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昌存与被告潘孝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昌存提出撤诉申请,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请求撤回对被告潘孝品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昌存撤回对被告潘孝品的诉讼。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靳成贵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爱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