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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催字第151号

(1)慈溪市樱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抚州中世贸易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慈溪市樱美电器有限公司,抚州中世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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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催字第151号

申请人:慈溪市樱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华星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胡沛丰,该公司总经理。申报人:抚州中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贸易广场北三街*****号。

法定代表人:钟友华,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慈溪市樱美电器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1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登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抚州中世贸易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对汇票(汇票号码GA/0107113210、出票日期2011年1月4日、出票金额30000元、出票人宁波市彩星电器厂、收款人慈溪市樱美电器有限公司、付款行上海银行宁波慈溪支行、未背书、持票人为申请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慈溪市樱美电器有限公司或申报人抚州中世贸易有限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慈溪市樱美电器有限公司承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宋国梁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代

书记员 毛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