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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阜民一终字第00540号

张允艳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允艳,王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阜民一终字第005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允艳(又名张艳),男

法定代理人:宁成芝,女

委托代理人:余鸿飞,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虎,男

委托代理人:张锋,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允艳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1)泉民一初字第0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允艳及其法定代理人宁成芝、委托代理人余鸿飞,被上诉人王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1)泉民一初字第01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210元,张允艳实缴210元,由本院退还张允艳。

审 判 长  贾继华

审 判 员  孙 荣

代理

审判员  褚颍芬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