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阜民一终字第005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允艳(又名张艳),男
法定代理人:宁成芝,女
委托代理人:余鸿飞,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虎,男
委托代理人:张锋,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允艳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1)泉民一初字第0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允艳及其法定代理人宁成芝、委托代理人余鸿飞,被上诉人王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1)泉民一初字第01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210元,张允艳实缴210元,由本院退还张允艳。
审 判 长 贾继华
审 判 员 孙 荣
代理
审判员 褚颍芬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