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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六裕执字第385号

刘先明与程吾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先明,程吾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六裕执字第385号申请人刘先明,男,汉族,1963年2月18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程吾好(又名陈吾好),男,汉族,1963年6月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裕民二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8月4日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程吾好所有的皖N号中华牌轿车一辆,2011年5月23日六安市金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已对该车进行评估作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程吾好所有的皖N号中华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杰敏

审判员  梁 辉

审判员  郑东波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袁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