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六裕执字第385号申请人刘先明,男,汉族,1963年2月18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程吾好(又名陈吾好),男,汉族,1963年6月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裕民二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8月4日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程吾好所有的皖N号中华牌轿车一辆,2011年5月23日六安市金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已对该车进行评估作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程吾好所有的皖N号中华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杰敏
审判员 梁 辉
审判员 郑东波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袁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