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00337号申请执行人杜奋勤,男,生于1978年4月5日,汉族,住甘肃省华亭县西华镇阳关村邓家塬社。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本市火炬路1号。负责人乔杰,任经理。本院在执行杜奋勤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奋勤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941.19元,现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已将30941.19元自动履行,申请执行费100元杜奋勤愿承担,故本案执行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文���判员胡耀华
审判员 程淑芹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杜国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