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温瑞马商初字第221号

傅某某与潘某某、陈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傅某某,潘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马商初字第221号原告傅某某。被告潘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某与被告潘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傅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吴晓初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潘学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