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马商初字第221号原告傅某某。被告潘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某与被告潘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傅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吴晓初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潘学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