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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1943号

四川省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李云和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当事人
四川省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云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943号原告四川省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居寺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唐文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宇,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魏华敏,女,出生于1983年1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一般授权。被告李云和,男,出生于1953年7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代理人罗明江,仁寿县钟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云和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四川省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谢 晶

书 记 员 张孝华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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