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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神民保字第00090号

梁翠娥与刘小利、尚长高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8
公开日期
2014-09-2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翠娥,刘小利,尚长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神民保字第00090号申请人梁翠娥,女,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申请人刘小利,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申请人尚长高,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申请人梁翠娥于2011年7月8日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刘小利所有的奇瑞牌小型轿车和被申请人尚长高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担保人刘正文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中华牌小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已经向本院出具了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为被申请人的财产的证据和其诉前保全申请应当提供的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小利所有的奇瑞牌小型轿车和尚长高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冯耀武

审 判 员  陈关林

人民陪审员  何小军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XX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