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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商初字第626号

吕青与盛建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8
公开日期
2016-02-2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吕青,盛建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商初字第626号

原告:吕青。

委托代理人:汤恭致,浙江元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建敏。

委托代理人:陈龙,浙江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青诉被告盛建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吕青负担。

审判员  陈曦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章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