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商初字第626号
原告:吕青。
委托代理人:汤恭致,浙江元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建敏。
委托代理人:陈龙,浙江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青诉被告盛建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吕青负担。
审判员 陈曦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章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