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4006号原告陕西迈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尚勤路369号尚秦大厦604室。法定代表人成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双连,女,汉族,1986年1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宏斌,男,汉族,1967年12月27日出生。被告陕西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开发区高新路电信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迈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迈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迈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2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 王立省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漪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