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939号
原告:江阴市曙光化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长寿永安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蔡琴仙,该公司经理。
被告:象山夏峰针织制衣厂。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爵溪街道新瀛南路38号。
负责人:夏永峰,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程显成,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曙光化纺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夏峰针织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江阴市曙光化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金元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白东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