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全民一初字第00713号
原告:曹德祥,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万鹏,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发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德祥诉被告曹发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德祥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德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德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班 浩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少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