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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全民一初字第00713号

曹德祥、曹发堂生命权与曹发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曹德祥,曹发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全民一初字第00713号

原告:曹德祥,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万鹏,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发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德祥诉被告曹发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德祥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德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德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班 浩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少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