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莱阳执字第1315号
申请执行人:刘尚增,农民,莱阳市沐浴店镇庙在头村。
被执行人:梁作亭,农民,莱阳市万第镇护驾崖村,现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梁翠云,农民,系被执行人梁作亭之。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09年2月23日作出的(2008)莱阳沐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25日,依法委托烟台子元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莱阳市梨园小区47号内122号房产一幢。2011年6月24日陶子良以7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莱阳市梨园小区47号楼内122号的房屋一幢(房产证号为01××64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陶子良所有。该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陶子良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陶子良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松建
审判员 李卫界
审判员 王金虎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德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