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0718号原告李成红。委托代理人冯光辉,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晓林。被告靳贵英,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受理原告李成红诉被告岳晓林、靳贵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承担1000元。
审 判 长 关宝年
审 判 员 石丽屏
代理
审判员 刘霁月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