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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0718号

李成红与岳晓林、靳贵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0718号原告李成红。委托代理人冯光辉,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晓林。被告靳贵英,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受理原告李成红诉被告岳晓林、靳贵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承担1000元。

审 判 长  关宝年

审 判 员  石丽屏

代理

审判员  刘霁月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