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德中法执指字第3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德中法执指字第36号魏建国申请执行山东海森特置业有限公司(2009)齐民初字第256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你院已立案执行。因该案案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魏建国申请执行山东海森特置业有限公司(2009)齐民初字第256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武城县人民法院执行。齐河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武城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趱超

审判员  谭化忠

审判员  李战军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国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