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长执字第00789号 申请执行人王小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1)长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依法受理。本案的执行标的为:4951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四府井村第二村民小组已向申请执行人王小女主动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小女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1)长执字第789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方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