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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威环民初字第737号

原告徐德政与被告吕新华离婚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德政,吕新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威环民初字第737号原告徐德政。委托代理人吴晛,威海环翠天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新华。

原告徐德政与被告吕新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严相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德政、被告吕新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德政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吕新华辩称,婚后感情很好,只是偶尔因家庭问题发生争执,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03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1年5月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应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结婚多年,双方有着较好的感情基础,虽然近来双方有时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并无原则性分歧,只要双方能够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日常生活中多进行沟通,是可以处理并维持好夫妻关系的。原告请求离婚,无法定的事实和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徐德政与被告吕新华离婚。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严相荣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林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