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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商终字第147号

浙江众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陈胜艇、沈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7
公开日期
2014-10-14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陈胜艇;浙江众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洪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商终字第1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胜艇。

委托代理人:徐荐土、朱东明。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众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国灿。

委托代理人:楼东平、腾永林。

原审

被告:沈洪波。

上诉人陈胜艇与被上诉人浙江众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立公司)、原审被告沈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平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胜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胜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胜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2290元,依法减半收取16145元,由上诉人陈胜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键

审 判 员  黄叶青

代理

审判员  王刚斌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李佳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