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碑刑初字第0031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系西安市太白路卡玛(KAMA)服装专卖店职员。2011年5月16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5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1)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在其工作的太白路卡玛(KAMA)专卖店小仓库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陶某放在保险柜上挎包内的人民币1000元盗走后逃离。破案后赃款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被告人彭某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6日起至2011年8月15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卢璐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汤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