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新执裁字第528号

冯建勇与刘长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建勇,刘长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四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裁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冯建勇,又名陈帅,男,1968年06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长建,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6月24日前按照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长建之妻李秀凤(身份证号:41012319640317568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长建和之妻李秀凤在银行存款3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锦程

审判员 :韩和平

审判员 :张俊发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