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4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三红,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子豪,男。法定代理人王三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巩朝良,男。原审被告麦卫玲,女。
上诉人王三红、王子豪为与被上诉人巩朝良、原审被告麦卫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三红、王子豪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三红、王子豪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三红、王子豪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本院减半收取1000元,由上诉人王三红、王子豪负担,余款100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雅媛
审 判 员 张辉辉
代理
审判员 唐国林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XX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