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473号

上诉人王三红、王子豪与被上诉人巩朝良、原审被告麦卫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三红,王子豪,巩朝良,麦卫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4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三红,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子豪,男。法定代理人王三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巩朝良,男。原审被告麦卫玲,女。

上诉人王三红、王子豪为与被上诉人巩朝良、原审被告麦卫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三红、王子豪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三红、王子豪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三红、王子豪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本院减半收取1000元,由上诉人王三红、王子豪负担,余款100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雅媛

审 判 员  张辉辉

代理

审判员  唐国林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XX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