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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诸民初字第1122号

杨叶忠与应孝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杨叶忠,应孝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杨叶忠,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应巨光,诸暨市浣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应孝君,女,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石哲伟,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叶忠与被告应孝君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本案的处理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杨秀丽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尉子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