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杨叶忠,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应巨光,诸暨市浣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应孝君,女,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石哲伟,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叶忠与被告应孝君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本案的处理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杨秀丽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尉子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