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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14号

耿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耿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14号起诉人:耿忠,市民。

委托代理人:杨建国,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辉,阜阳市颍泉区司法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谓博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耿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耿忠认为其对原、被告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向本院提起诉讼。耿忠诉称:起诉人没有建筑资质,借用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与安徽谓博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起诉人没有承建经验,大部分建材均为赊欠,材料供应商纷纷起诉,而安徽谓博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致施工不能顺利进行。在原告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谓博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起诉人得知双方争议的工程实际造价远远高出合同约定的价款,方知双方争议的合同显失公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情势变更的规定,请求:

一、依法撤销2009年10月21日、2010年3月8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判令安徽谓博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按评估价作为应付工程款支付给起诉人;

三、诉讼费用由安徽谓博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经审查,

本院认为:

一、耿忠诉请撤销的两份合同均为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谓博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耿忠并非合同当事人,其请求撤销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谓博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二、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谓博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耿忠与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另行签订了承包合同,耿忠与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且在本案中,本院已依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追加耿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三、耿忠起诉安徽谓博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按评估价支付工程款,诉讼请求不具体。综上,耿忠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三)项、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耿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江海洋

审判员  徐全义

审判员  刘长友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孟艳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