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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01059号

原告雒某某诉被告雒某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雒某某,雒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1059号原告雒某某。被告雒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雒某某诉被告雒某甲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雒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其余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乔艳丽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高 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