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灞刑初字第0016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过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1)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过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过某醉酒驾驶陕E×××**号面包车,沿灞桥区滨河东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过某的血醇浓度为229.9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证人李XX证言、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过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过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9日起至2011年7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王旭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吕敬本案涉及下列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