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清民初字第481号原告康永寿,男,195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清徐县东于镇水屯营村农民。被告清徐县东于镇水屯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水屯营村。法定代表人贾继成,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告康永寿与被告清徐县东于镇水屯营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原告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就本案争议的事项自行协商处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永寿撤回对被告清徐县东于镇水屯营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7元,由原告康永寿负担。
审 判 长 焦武斌
审 判 员 杜丽芬
人民陪审员 袁果红
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