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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执民字第1735号

王志杨与王天水、朱学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仙居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志杨,王天水,朱学友,范平祥,张新舟,吴爱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仙执民字第1735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杨,学生。法定代理人王再云。被执行人王天水,农民。被执行人朱学友,农民。被执行人范平祥,干部。被执行人张新舟。被执行人吴爱富,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志杨与被执行人王天水、朱学友、范平祥、张新舟、吴爱富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2010)台仙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天水、朱学友、范平祥、张新舟、吴爱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王志杨各项经济损失14213.45元。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法律义务,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五被执行人在本地金融机构存款不足以支付金额赔偿款,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台仙执民字第173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慧玲

审 判 员  曹中设

审 判 员  张文峰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朱微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