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烟福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传东,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111982********,汉族,文盲,无业,住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门楼村****号。2006年12月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9年12月9日因裁减余刑释放。2010年12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烟台市看守所。辩护人谢向阳,烟台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烟福检刑诉(201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传东犯诈骗罪,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传东及其辩护人谢向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被告人秦传东自2010年10月初至10月29日,采取伪造印章、假冒山东省烟台监狱生活卫生科人员,以向该科贩卖蔬菜为由骗取孙小蕾人民币4.2万元;2、被告人秦传东于2010年10月27日下午,以帮助孙小蕾处理挪用客户孙达的资金为由,骗取孙小蕾人民币6.5万元,所得款均被挥霍。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传东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秦传东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秦传东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4.2万元的事实无异议;对指控诈骗6.5万元予以否认,其辩护人对该笔指控认为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应认定为侵占罪。
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秦传东自2010年10月初至10月29日,采取伪造印章、假冒山东省烟台监狱生活卫生科人员,以向该科贩卖蔬菜为由骗取孙小蕾人民币4.2万元;2、被告人秦传东于2010年10月27日下午,以帮助孙小蕾处理挪用客户孙达的资金为由,骗取孙小蕾人民币6.5万元,所得款均被挥霍。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孙小蕾陈述,证实2010年10月份的一天,秦传东找其说准备往莱阳监狱里贩卖土豆让其和他合伙干,次日去莱阳见谎称是监狱生活科的宋科长,宋说可以送蔬菜,回来凑钱准备买土豆,其从父亲那拿了四万五千元,秦传东说在同学周旭那借了七万块钱,雇了司机已经往监狱里送土豆和大白菜了。秦传东又说龙口政府里退下一批车,花4万左右买一辆,然后顶给周旭七万,其同意并将钱给秦传东,秦传东花42000元买一辆轿车回来。其一直向秦传东索要欠款。然后秦传东从莱阳开一张119400元假收据,盖有山东省烟台监狱生活卫生科的假公章,谎称待监狱给款后归还给她。2010年12月27日其挪用孙达的公款,秦传东说他负责帮忙处理,然后其将孙达用以办理注册用的10万元里面剩下的6.5万元取出来,并带着客户的资料,开车一起去把钱还给孙达,到孙达的办公楼下,秦传东让其在车上等,他一人给孙达送钱。过一会秦传东回到了车上,说事情都处理好了,不用再担心。然后秦传东去龙口,其到家后孙达打电话说刚才送资料的人称下楼拿钱去了,怎么到现在还没回来,其听后知道被秦传东骗了,打电话给秦传东,一直不接,所以来报警。2、证人证言(1)证人孙达的证言,证实其在2010年10月13日上午,其到福山审批中心找到孙小蕾办理注册登记的手续并从中国银行转了10万元注册资金到孙小蕾建设银行的账户上,约定10天内注册登记完毕。10月25日打电话给向孙小蕾要钱,孙说十万元钱被她对象给花了,她这几天把钱凑给其。10月27日上午,孙小蕾的对象打电话说他一会送资料和10万元钱,下午6时许,孙小蕾的对象把办工商注册登记的资料送来说他是孙小蕾的对象,他帮助孙小蕾还钱,现在只有4万元钱,他去找朋友那再借点钱,马上回来一起给你,他走了之后再没回来,我打孙小蕾的电话也关机了,所以来报案。(2)证人雷德好的证言,证实其与孙达是夫妻关系。在2010年10月13日由孙达给孙小蕾账户汇入10万元办理业务,在月底一天一30岁左右的男子来公司,说他和孙小蕾没结婚,送来一些业务资料并说下楼去等朋友半个小时后凑钱过来,之后就离开了,约一个多小时左右,给孙小蕾打电话说一男子上来只送了资料,没有给钱,孙小蕾听后就说问问怎么回事,等再给孙小蕾打电话就不接了,钱一直没送来。(3)证人孙新元的证言,证实在2010年10月10日前后的一天,女儿向其要钱,说是和朋友往莱阳送土豆,需要资金5万元,凑了45000元给女儿,过些日子女儿拿回来一张欠条,其看后对女儿说,莱阳监狱不可能打这样的条,这张条是假的。又过了几天,女儿回家说,福山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找过她,她为做生意挪用客户的钱,要过多次秦传东不还,她知道被骗后才报的案。(4)证人刘恩卿的证言,证实其系秦传东的母亲,秦传东小时由他姥姥照看,其母亲没有固定收入,2009年我母亲癌症治疗费用都是姨姨给支付的。2009年12月秦传东从监狱出来一直没有找工作,只是平时帮我在家中干些农活,除此之外没有干其他工作。3、书证(1)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秦传东于2006年12月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山东省烟台监狱刑罚执行科证明,证实2009年12月9日秦传东因裁定减余刑而释放出狱的有关情况。(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实该案是由孙小蕾报案至福山公安分局,民警将被告人秦传东抓获的有关情况。(4)烟台监狱生活卫生科证明,证实收条上写的宋世宁该单位无其人,也未与秦传东、孙小蕾、宋世宁三人有土豆收购业务,所盖印章也非其单位印章的有关情况。(5)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明细打印件,证实被害人取款的有关情况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秦传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诈骗4.2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诈骗6.5万元的犯罪予以否认,其辩解其中5万元系其姥姥去世之前赠与给他的,所以其委托被害人保管,因此只是将其委托保管的5万元取回,而不存在诈骗的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害人与被告人系恋爱关系,难免有经济往来,被告将其姥姥赠与给他的款项交被害人保管也是可能的,所以6.5万元的权属存在争议,无法认定被告诈骗。假如事实如公诉机关所控,应定为侵占罪,而不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秦传东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诉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传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传东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6.5万元的权属存有争议,且定性不准的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秦传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4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岳春岚
人民陪审员 由玉发
人民陪审员 姜守强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原 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